第44章:建議

這一章(I部的第二章)列載的,是本報告的正式建議。這些建議分三部分,分別是給政府、高等教育院校及僱主的建議。這些建議不應獨立考慮,必須配合第43章的總結及H部的分析來看。

給政府的建議

  1. 對於大體上應該資助哪些教學及研究範疇,政府雖然可以作出相當適當的決定,但無論現在或日後,都不應基於對個別活動的價值判斷而施加限制。

  2. 目前,高等教育院校所得的撥款,一部份是用來進行研究工作的,這部份所佔的比重不應減低,如能有所增加,則更為理想

  3. 應大幅增加學生宿舍。

  4. 學位以下程度課程及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可有適當的差距,但不應嚴格按照成本計算學費差額。研究生修課課程的學費,則可透過調整而大幅提高教育成本收回率。研究生研究課程的學費應相等於學士學位課程的最低水平。

  5. 兩年「中六」課程後的學士學位課程的一般修業期,最少在可見的將來,應維持在三年。

  6.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教資會資助院校取錄的第一年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應共為14500名相等於全日制學生,因此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及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總數應分別為45,069,45,058及45,050。

  7.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資助院校所提供的學位以下程度學額總數,應與現時的相若,尤其重要的,是教資會資助院校所提供的學額,應維持在9,450名相等於全日制學生的水平,但香港教育學院所提供的學額則不包括在內。香港教育學院會額外提供5,200名相等於全日制學生名額。

  8.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受資助修課研究生課程,到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時,應增至5,600個相等於全日制學生名額。這個數字已包括香港教育學院所提供的學額。

  9.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研究生研究課程的學額,以相等於全日制學生人數計算,應維持在3,595個。

  10. 為促進香港作為亞太區高等教育中心的地位,應容許院校在學士學位及研究生修課課程的學額中,收取不多於4%繳交標準學費的非本地學生,當中2%計算在目標學額內,另外2%則不計算在內。至於研究生研究課程,院校也應獲准錄取不超過三分之一繳交標準學費的非本地學生,這些學生應計算在目標學額之內。


給高等教育院校的建議

  1. 高等教育院校的教學人員應與中學教師攜手,設立一個長期交流機制,以便討論和解決中學和大學兩個階段的銜接問題。

  2. 高等教育院校不應為填滿學額而取錄成績欠佳的學生。教資會不會懲罰為保持學生質素而把小量學額懸空的院校。

  3. 學生若在語文方面未達院校已公布的指定要求,高等教育院校應堅決不予取錄。

  4. 高等教育院校應擴展語文輔導和精修課程,包括利用假期舉辦課程。

  5. 定期測試學生的語文能力,表現未符合水準的,不應獲准升級。學生的語文能力應在學歷證書上註明。

  6. 教資會資助院校各有長處(載於有關議定角色的聲明內),在未來十年應該繼續各展所長。不過,為發展卓越學科領域,院校可能需要重新分配資源以及停辦成績稍遜的活動。

  7. 院校之間在教學、研究及策劃方面的合作,應予以鼓勵。院校合作不但可以更善用資源,而且至少在某些範疇內,可以匯聚人才,組成一個達到預期效果所需的群體,這是取得最高學術成就不可或缺的條件,而這可能並非在任何一所院校可以找到。

  8. 高等教育院校應訂有維修及更換計劃,以確保設備及人力資源維持在良好的狀況,並可應付不斷轉變的需求。

  9. 高等教育院校應掌握相當準確的資料,清楚知道收取所謂「十足成本」學費的大多數課程所獲得的隱含資助,並能證明這種資助是合理的。

  10. 院校應盡可能利用整體補助金以外的資源,支付持續專業教育的基本設施或「核心人員」的開支。

  11. 所有已開辦並有助提高專業水平或就業技能的持續專業教育課程,應從學費收回全部成本,但高等教育院校可以提供撥款,資助符合公眾利益的課程的開辦費用。

  12. 持續專業教育組開辦的課程,如頒授基本高等教育資格,或旨在為社會帶來裨益,都可由整體補助金撥款資助。


僱主

  1. 某些學科需要安排學生接受實習訓練;僱主,包括公營機構的僱主,應與高等教育院校合作,確保有足夠的訓練名額,提供給實習的學生。

  2. 僱主應增加與高等教育院校在研究及發展方面的合作,以及改進本身的技術。

  3. 僱主應願意出任有關高等教育課程的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或是給予時間,讓適當的僱員出任這些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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