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院校自主权及学术自由

5.1 第4.6段曾解释教资会所扮演的角色。不过,常有的说法,则谓教资会是一个中介,是政府和院校之间的「缓冲地带」,让院校的内部管理不受政治干扰,同时又让职员能自由选择研究方向或发表意见。事实上,教资会是因为获得社会授权,就上述事宜向政府及院校管理组织提供意见,才能发挥守护作用。尽管如此,教资会资助的八所高等教育院校,在法律上均为享有自主权的法团。每所院校有本身的条例及校董会,除了由接受财政资助所引致的限制外,目前院校的确享有学术自由及很大的自主权。


5.2 院校自主权由多个复杂的部分组成,并非全都需要绝对的自主权。但最重要的是,各院校在法律上有权在符合香港法例的情况下,享有管理校务的行动自由。院校并非因为取得什么特权而要求有自主权;院校这种要求,是建基于一个久经验证的论据:高等教育院校须享有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方能不负社会人士的支持,妥善处理社会人士期望院校承担的工作。自主权并不代表院校毋须考虑公众利益或免受批评,亦不代表院校本身或其他人不应检讨院校的政策。


5.3 院校自主权其中一个较重要的范畴是挑选教职员和学生的自主权。虽然薪级表或须得到政府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聘用条件也是如此),但聘请何人出任某个职位,即使是最高层的职位,最终仍由院校的校董会决定。政府会根据教资会的意见,决定各院校的学生名额,但接受或拒绝个别的入学申请,则全由院校决定。


5.4 院校自主权的另一个范畴,就是订定课程的内容及水准。虽然院校在作出决定时,须考虑到申请人过往的学历、雇主及专业团体的需求,以及学生的期望,而某些学科亦会受到财政的限制,但课程内容及教学水准则全由院校负责。


5.5 院校可透过本身的联络网(包括管理组织的院外人士和校友),更有效地提供新课程或改良现有课程,以回应社会的需要。如果透过处理人力策划的的官方渠道作安排,则有欠灵活。当然,学术计划及其财政影响,院校需与教资会详细讨论。这不单由于教资会实际上是发放款项的机构,也由于教资会在考虑个别院校的计划时,可以总览所有院校的计划和全球的教育趋势,而教资会同时亦了解政府本身的需要。不过,三年度的拨款一经决定,院校便可行使自主权具体执行学术计划、改良计划以配合不断转变的情况,以及因应意料不到的发展机会推行新政策,这比由教资会执行更为有效。实际上,明智的院校会把这类工作大量下放至各学系,并给予相若的行动自由。


5.6 在研究方面,院校自主权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牵涉到个别研究员的自由。不过,概括来说,院校只需考虑两个问题,那就是本身的角色,以及把有限的人力和资源运用在某个范畴是否最佳决定,然后自由接受或拒绝外来的研究建议(或资助)。


5.7 对高等教育院校来说,最重要是能够自行决定如何运用政府资助和学费收入,因为这有助院校享有其他方面的自主权。上文第4.3及4.4段已讨论过经常补助金的问题,而教资会一贯的政策仍没有改变:指定用途的拨款及特定用途的拨款只会在特殊的程况下短期发放。财政自由并不等于放纵。院校运用经常补助金时,如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运用的方式明显跟政府或社会的需求有矛盾,将会严重影响日后获得的资助。


5.8 从院校的自主权转到个人的学术自由。要讨论这个问题,除了要考虑个人如何为社会提供有效益的服务之外,还要触及道德和道义这两方面。教学人员在享有个人学术自由的同时,亦须向同事负责。教学方面,在研究院以下程度,教学人员通常并非独立工作,而是一起商定如何教授整个学科,然后各人执教一个部分。这个学科可能是某项课程的其中一环,授教范围早经界定。在这个情况下,高等教育院校的个别教师对任教学科的内容,并无太大选择。教师的自由度并不在于决定学科所涵盖的范围,而在于讲授时所引用的教材、所发表的意见、讲学的风格,但后者亦因为有需要与其他同事配合而受到一定限制。


5.9 教学要收到成效,教师必须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他们的想像力和寻根究底的精神,帮助他们把所学的知识好好消化,而不是死记硬背当前的正统理论。要学生能够融汇贯通,教师必须鼓励学生发问、辩论、质疑。教师亦必须有同样的自由与学生以至校内及其他院校的教学人员辩论问题,方能使本身学养更为渊博。这样做的目的,是培养优秀的雇员和爱思考的公民,令他们习关对既有模式和方法抱怀疑态度,因而能改良工作方式,引进新方法及新产品,而他们本身亦可灵活地面对工作内外的新挑战和新机会。鼓励教学方面的学术自由,是工商业和社会发达的先决条件。世界上很多较富裕的国家都鼓励教师和学生自发思考。


5.10 在知识整理及知识拓展(学术及研究工作)这两方面,高等教育工作者受到很多限制,主要是缺乏时间。大多数教员,主要工作是教学,虽然实际教授学生(面授时数)的负担似乎不太重,但与此有关的备课、行政工作、辅导、考试等,可以占用每周的大部分时间。某些学科,特别是科技学科,研究工作需要昂贵的设备,或是需要以合作的形式来进行,研究范围实际上可能因此受到限制。科研工作多是由几组人员进行的,而个别人员则凭自己的专长作出贡献。不过,由于缺乏资源─图书馆设施不足、实验室设备过时和其他类似的不足之处-学术及研究工作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阻碍。此外,发放款项的机构(院校内外)对工作的优先次序,可能与个别人员持不同的看法,这亦造成其他限制。


5.11 前一段有关学术和研究工作上的限制,高等教育工作者一般都习以为常。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管理组织、政府或其他人士不会因为他们学术和研究工作的价值,研究结果可能引致的尴尬情况、课题的政治敏感程度或其他无关宏旨的争辩,而向他们施以更多限制。院校透过刊物、国际会议或书信来往在院校外进行的辩论,亦不应受到限制。高等教育院校进行的研究,包括那些获学术界及校外委员会优先给予拨款的项目,甚少能够取得重大成果,这是无可避免的。学术研究也讲机缘巧合,很多发明和进步,都是意外之得,而最终造福社会。另辟蹊径的探索与传统的研究方法,同样可以带来理想的成果。


5.12 社会有自由讨论的风气,身处其中的人便会建立起应变的能力,他们自己会成为转变的原动力,这对社会甚为有利。在不受意识形态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研究,最有机会得出创新的研究成果,从而增加社会的财富,造福社会。这种看法,除了建基于上述那些偏重实际的论据外,背后还有一些较为理念性的基本理据。总的来说,这些理据是:高等教育院校能够自行挑选教职员及学生,教学人员能够以他们认为最适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和研究,这都属于广义的自由,必须受到自由社会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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