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4.1 由于本报告是由教资会撰写的,而且教资会事实上负责分配超过90%用于高等教育的公帑,故此除了第3.3段所作的简介外,应在此详细阐述教资会的功能及职责。教资会的职权范围载于附件B。


4.2 教资会在一九六五年成立,以英国一个相同名称的组织为蓝本。当时,多个英联邦国家亦已成立教资会。在过去30年,本港的教资会虽曾因应本港需要而作出适当的改变,但仍是英联邦各国的教资会中,最忠于原来概念的。


4.3 「资助」是教资会整个名称中的关键词。正如上文第3.3段所述,教资会每三年向各院校提供一项「总额拨款」。提供拨款之前,教资会与各院校会详细讨论学术及其他方面的计划和发展机会,政府与教资会亦曾就可动用的资金及社会的需要进行磋商,但总额拨款的数目一经决定,各院校对该笔款项的用途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4.4 院校获得自主权,可以用总额拨款发展曾与教资会讨论过的计划或其他计划-这项安排并非纯粹基于「学术自由」或「院校自主权」的理念,也关乎效率和效益的问题。为期三年的拨款,由达成协议至有关的三个学年结束为止,相隔约四年。在这段期间,社会和院校的需要,以及两者把握到的机会,或会出现很大的转变。假如高等教育院校,特别是院校内的学系,毋须就款项运用的细节事先获得批准,而只须在事后作出交代,他们便可以迅速有效地应付新的情况。


4.5 教资会并非法定的拨款机构,但顾名思义,教资会实际上是一个发放款项的机构,代表政府向院校拨款,涉及的公帑数目甚大。又由于没有其他更适合的机构,教资会自一九六五年成立以来一直都担当策划的角色。教资会曾就院校的创办及升格、学科发展的主要路向与社会需要的相互配合、就业问题,以及其他许多与本港高等教育有关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4.6 教资会于一九六五年成立时,沿用英国教资会对其地位的议定诠释,即是教资会是一个独立机构-独立于政府及各大学,既听取双方的意见,又向双方提供不偏不倚的意见。英国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教资会早已更改名称及职能,但香港的教资会仍是处于政府与各大学之间的一个独立组织,公正无私,细心听取双方的意见,所提供的意见亦受到双方重视。


4.7 在拨款问题上,教资会必须审慎持平:为了让院校能够有效运用资源,教资会必须给予他们充分的灵活性(但不是绝对自由);另一方面,教资会又要确保公帑运用得宜,对政府和纳税人有所交代。教资会从事策划工作时(例如撰写本报告),愈来愈需要与本港社会不同界别交换意见。


4.8 近年来,各机构纷纷发表「工作目标」,订明本身的服务宗旨,以及目前和今后的工作。教资会现时的工作目标,载于第14页。该工作目标强调,香港情况独特,是不同的文化及经济制度的汇聚点,因此要为市民提供学习高水平技巧的机会,好让他们能够应付本港社会的挑战和转变。教资会尽量在不干预院校事务的前提下帮助各院校取得卓越成绩、改革创新、提高成本效益,以及对公众负责。


4.9 任何机构都需经常修订工作目标的细节,以配合最新的发展情况。但教资会基本上毋须修订工作目标的主要方向,只有一个范畴除外。其主要方向以往教资会多是着重本港高等教育的供求问题,但随着中港两地工作机会及人力交流迅速增长,教资会须更加关注华南地区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供求问题。最近,教资会在北京与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多位官员会面,又在广州会晤了省政府、广东省高等教育局及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官员,双方就中港两地人力交流的问题和机会,进行了有建设性的讨论。教资会在制订未来计划时,显然需要留意华南地区的教育及就业发展情况。有关北京及广东之行的报告书已经发表。第33章会再讨论与内地的联系。


4.10

香港主权移交后,教资会是否会继续运作,以及采用何种形式运作,均会由新政府决定。基本法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文如下: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谘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学历承认学历等政策。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工作目标

鉴于香港身兼华南地区重要都会与商贸中心,以及亚太区和国际金融与服务中心的双重角色,因此必须拥有充足的高质素和双语人才,以及发展新科技的原动力;

鉴于香港及世界各地的情况瞬息万变,因此需要才智兼备、能放眼世界、善于应变及具领导才能的人才,以应付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各方面的挑战;

鉴于香港是个独特的地方,是不同文化、社会、经济及商贸制度的汇聚点;

鉴于教资会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各自担当不同而互为配合的角色,并且有需要维持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的优点,和须在财政上及对公众作出恰当交代;

教资会作为就本港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拨款需要向香港政府提供意见的谘询组织,在履行职务时,会-

  1. 辅助各院校:

    1. 提供国际认可的合适学术与专业课程,以满足上述的人力和教育需求;

    2. 进行研究及发展;

    3. 成为地区上卓越的学术中心;及

    4. 进行技术转移;

  2. 促进各院校互相合作,在筹划提供高等教育及制定高等教育结构的事项上,谘询不同教育机构的意见;

  3. 鼓励各院校在各个范畴争取卓越成绩,包括教学、研究和按院校本身角色和目标进行的其他学术活动,并对院校的卓越表现给予奖励;

  4. 增进院校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成本效益;以及

  5. 避免不必要地干预院校的事务,同时顾及教资会和各院校向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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