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建议

这一章(I部的第二章)列载的,是本报告的正式建议。这些建议分三部分,分别是给政府、高等教育院校及雇主的建议。这些建议不应独立考虑,必须配合第43章的总结及H部的分析来看。

给政府的建议

  1. 对于大体上应该资助哪些教学及研究范畴,政府虽然可以作出相当适当的决定,但无论现在或日后,都不应基于对个别活动的价值判断而施加限制。

  2. 目前,高等教育院校所得的拨款,一部份是用来进行研究工作的,这部份所占的比重不应减低,如能有所增加,则更为理想

  3. 应大幅增加学生宿舍。

  4. 学位以下程度课程及学士学位课程的学费,可有适当的差距,但不应严格按照成本计算学费差额。研究生修课课程的学费,则可透过调整而大幅提高教育成本收回率。研究生研究课程的学费应相等于学士学位课程的最低水平。

  5. 两年「中六」课程后的学士学位课程的一般修业期,最少在可见的将来,应维持在三年。

  6.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教资会资助院校取录的第一年学士学位课程学生应共为14500名相等于全日制学生,因此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及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总数应分别为45,069,45,058及45,050。

  7.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资助院校所提供的学位以下程度学额总数,应与现时的相若,尤其重要的,是教资会资助院校所提供的学额,应维持在9,450名相等于全日制学生的水平,但香港教育学院所提供的学额则不包括在内。香港教育学院会额外提供5,200名相等于全日制学生名额。

  8.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受资助修课研究生课程,到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时,应增至5,600个相等于全日制学生名额。这个数字已包括香港教育学院所提供的学额。

  9. 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一年的三年期,研究生研究课程的学额,以相等于全日制学生人数计算,应维持在3,595个。

  10. 为促进香港作为亚太区高等教育中心的地位,应容许院校在学士学位及研究生修课课程的学额中,收取不多于4%缴交标准学费的非本地学生,当中2%计算在目标学额内,另外2%则不计算在内。至于研究生研究课程,院校也应获准录取不超过三分之一缴交标准学费的非本地学生,这些学生应计算在目标学额之内。


给高等教育院校的建议

  1. 高等教育院校的教学人员应与中学教师携手,设立一个长期交流机制,以便讨论和解决中学和大学两个阶段的衔接问题。

  2. 高等教育院校不应为填满学额而取录成绩欠佳的学生。教资会不会惩罚为保持学生质素而把小量学额悬空的院校。

  3. 学生若在语文方面未达院校已公布的指定要求,高等教育院校应坚决不予取录。

  4. 高等教育院校应扩展语文辅导和精修课程,包括利用假期举办课程。

  5. 定期测试学生的语文能力,表现未符合水准的,不应获准升级。学生的语文能力应在学历证书上注明。

  6. 教资会资助院校各有长处(载于有关议定角色的声明内),在未来十年应该继续各展所长。不过,为发展卓越学科领域,院校可能需要重新分配资源以及停办成绩稍逊的活动。

  7. 院校之间在教学、研究及策划方面的合作,应予以鼓励。院校合作不但可以更善用资源,而且至少在某些范畴内,可以汇聚人才,组成一个达到预期效果所需的群体,这是取得最高学术成就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这可能并非在任何一所院校可以找到。

  8. 高等教育院校应订有维修及更换计划,以确保设备及人力资源维持在良好的状况,并可应付不断转变的需求。

  9. 高等教育院校应掌握相当准确的资料,清楚知道收取所谓「十足成本」学费的大多数课程所获得的隐含资助,并能证明这种资助是合理的。

  10. 院校应尽可能利用整体补助金以外的资源,支付持续专业教育的基本设施或「核心人员」的开支。

  11. 所有已开办并有助提高专业水平或就业技能的持续专业教育课程,应从学费收回全部成本,但高等教育院校可以提供拨款,资助符合公众利益的课程的开办费用。

  12. 持续专业教育组开办的课程,如颁授基本高等教育资格,或旨在为社会带来裨益,都可由整体补助金拨款资助。


雇主

  1. 某些学科需要安排学生接受实习训练;雇主,包括公营机构的雇主,应与高等教育院校合作,确保有足够的训练名额,提供给实习的学生。

  2. 雇主应增加与高等教育院校在研究及发展方面的合作,以及改进本身的技术。

  3. 雇主应愿意出任有关高等教育课程的谘询委员会的成员,或是给予时间,让适当的雇员出任这些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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