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
正如第4章所述,拨给高等教育的公帑中,逾90%是用于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虽然政府部门和这些院校有颇多非正式的联系,特别是商讨开办课程或提供训练以应付某些人力需求;不过,政府和院校直接正式的接触只限于用地、条例修订和服务合约等事宜。其余所有范畴,包括拨款,均由教资会负责或透过教资会处理,尽管政府最终负责订定学费并制定与公务员薪级表挂钩的院校教职员薪级表。因此,拨给院校的公帑是否用得恰当、合算,是由院校向教资会交代,再由教资会向政府交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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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要向政府及纳税人保证他们的金钱用得适当、用得有效,而且(希望是)用得明智,这最终是教资会主席及成员的责任,但在日常运作中,教资会秘书处有需要承担这项工作。秘书处全由公务员任职,可算是政府部门,并透过教育统筹司向布政司负责。教资会秘书长是监管员,负责监管差不多所有用来资助各院校的公帑(包括经常及非经常补助金);受资助院校的名单列于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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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由于第38.1段所述的责任交代的程序,也由于教资会所扮演的保护角色(见第5.1段),秘书处实际上不仅须解答公众关于教资会工作的提问,还须回答与各院校有关的问题。教资会秘书长可能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回答立法局提出的问题,或须向教育统筹司简报情况,以便他代为答覆。此外,有不少询问是来自政府内部的,而市民和传媒的询问亦日渐增多。在这种责任制度下,工作量是相当大的,特别是教资会需要向各院校详细查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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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教资会采取多项措施监察院校运用整体补助金的情况,其中一项是规定院校每年以划一的方式(通用数据收集方式)申报有关教职员、学生和财政的资料。教资会会根据已核准的学额、教务发展建议及其他政策准则和指引来审核这些报告,以判断个别院校有否履行承诺,以及拨款安排是否需要任何修订。较短期的监察措施是,各院校须定期呈交每月财政报告,供教资会秘书处审核。虽然,为了提高效率,教资会十分认同第4.4段和第5.2至5.7段所述的自由原则,但院校如果有意修改议定的三年期发展计划,最终仍须向教资会提供合理解释,才可获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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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除了由通用数据收集方式及其他正式报告取得的资料外,教资会每个三年期至少会访问辖下每所院校一次,以便实地了解院校的发展情况,与学生和各级教职员面谈,并直接获得有关教育质素和资源运用成效(这最终是校董会的责任)的一手资料。教资会辖下各小组委员会到院校访问,虽然各有不同的目的,但都从而增进了对院校的认识。不过,教资会特别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成立了资源筹划小组委员会,目的是鼓励院校进行更多以成果为本的规划和加强成本意识。至今取得的成果包括,一项有关整体质素管理的跨院校计划和其后为财务处职员提供的训练,以及教资会打算在一九九七年展开的管理检讨。必须强调的是,教资会(现时只有不足40个职员)无意亦无力进行微观管理。委员会所关注的是,每所院校都应有适当的资源分配、规划以及财务管理的程序,不仅让教资会,更重要的是让院校内的有关人士能随时监察,加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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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教资会资助院校在财政预算的分配及管制方面,大多采用权责下放制。整体补助金在扣除一部分作特定用途后,便会进行分配,所根据的是各学系角逐资源的申请、学系的活动和表现,以及院校的整体政策。每个学系会得到「整笔预算」,即该系的整体补助金。学系的开支预算有时会受到限制,特别是涉及日后的承担时(例如在聘用教职员方面);但一般来说,学系怎样运用款项是相当自由的。因此,分配及控制的细节工作通常由有关单位的主管负责,除了本身有财务职员的大学系或学院外,就其他单位而言,这会是相当费时的工作。各学系须就补助金的运用向中央行政部门负责及交代,中央行政部门通常会定期进行财务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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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正式的核数工作是周详全面的。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每年必须提交经独立核数师审核的帐目。教资会会审阅这些帐目,并会就不寻常或不适当的开支提出质询。核数署署长有权查阅个别院校和教资会本身的帐目和纪录,并可以另行提出其他问题。这项正式的财政审核主要是审查开支是否恰当。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非正式的「审核」。教资会与院校之间,以及院校的中央行政部门与各学系之间,都一直进行非正式的审核,以确保既能用合理的成本达到议定的学术目标,同时又能保持高质素。事实上,就高等教育这个范畴而言,真正的责任须由政府、有关谘询组织和各院校共同承担;这责任就是应尽力确保第4.7段所述的「审慎持平」态度得以维持,务求卓有成效地满足香港市民和学术界的渴求之余,又不失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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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至于非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责任交代问题,有关院校的主要工作是向政府和立法局提交上年度工作的周年报告、帐目结算表,以及由独立核数师编制的报告(职训局的核数师为核数署署长)。至于树仁学院,由于是注册专上学院,所以须备存帐目,供教育署署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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