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4.1 由於本報告是由教資會撰寫的,而且教資會事實上負責分配超過90%用於高等教育的公帑,故此除了第3.3段所作的簡介外,應在此詳細闡述教資會的功能及職責。教資會的職權範圍載於附件B。


4.2 教資會在一九六五年成立,以英國一個相同名稱的組織為藍本。當時,多個英聯邦國家亦已成立教資會。在過去30年,本港的教資會雖曾因應本港需要而作出適當的改變,但仍是英聯邦各國的教資會中,最忠於原來概念的。


4.3 「資助」是教資會整個名稱中的關鍵詞。正如上文第3.3段所述,教資會每三年向各院校提供一項「總額撥款」。提供撥款之前,教資會與各院校會詳細討論學術及其他方面的計劃和發展機會,政府與教資會亦曾就可動用的資金及社會的需要進行磋商,但總額撥款的數目一經決定,各院校對該筆款項的用途有相當大的自主權。


4.4 院校獲得自主權,可以用總額撥款發展曾與教資會討論過的計劃或其他計劃-這項安排並非純粹基於「學術自由」或「院校自主權」的理念,也關乎效率和效益的問題。為期三年的撥款,由達成協議至有關的三個學年結束為止,相隔約四年。在這段期間,社會和院校的需要,以及兩者把握到的機會,或會出現很大的轉變。假如高等教育院校,特別是院校內的學系,毋須就款項運用的細節事先獲得批准,而只須在事後作出交代,他們便可以迅速有效地應付新的情況。


4.5 教資會並非法定的撥款機構,但顧名思義,教資會實際上是一個發放款項的機構,代表政府向院校撥款,涉及的公帑數目甚大。又由於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機構,教資會自一九六五年成立以來一直都擔當策劃的角色。教資會曾就院校的創辦及升格、學科發展的主要路向與社會需要的相互配合、就業問題,以及其他許多與本港高等教育有關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4.6 教資會於一九六五年成立時,沿用英國教資會對其地位的議定詮釋,即是教資會是一個獨立機構-獨立於政府及各大學,既聽取雙方的意見,又向雙方提供不偏不倚的意見。英國及大多數英聯邦國家的教資會早已更改名稱及職能,但香港的教資會仍是處於政府與各大學之間的一個獨立組織,公正無私,細心聽取雙方的意見,所提供的意見亦受到雙方重視。


4.7 在撥款問題上,教資會必須審慎持平:為了讓院校能夠有效運用資源,教資會必須給予他們充分的靈活性(但不是絕對自由);另一方面,教資會又要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對政府和納稅人有所交代。教資會從事策劃工作時(例如撰寫本報告),愈來愈需要與本港社會不同界別交換意見。


4.8 近年來,各機構紛紛發表「工作目標」,訂明本身的服務宗旨,以及目前和今後的工作。教資會現時的工作目標,載於第14頁。該工作目標強調,香港情況獨特,是不同的文化及經濟制度的匯聚點,因此要為市民提供學習高水平技巧的機會,好讓他們能夠應付本港社會的挑戰和轉變。教資會盡量在不干預院校事務的前提下幫助各院校取得卓越成績、改革創新、提高成本效益,以及對公眾負責。


4.9 任何機構都需經常修訂工作目標的細節,以配合最新的發展情況。但教資會基本上毋須修訂工作目標的主要方向,只有一個範疇除外。其主要方向以往教資會多是著重本港高等教育的供求問題,但隨著中港兩地工作機會及人力交流迅速增長,教資會須更加關注華南地區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供求問題。最近,教資會在北京與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多位官員會面,又在廣州會晤了省政府、廣東省高等教育局及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的官員,雙方就中港兩地人力交流的問題和機會,進行了有建設性的討論。教資會在制訂未來計劃時,顯然需要留意華南地區的教育及就業發展情況。有關北京及廣東之行的報告書已經發表。第33章會再討論與內地的聯繫。


4.10

香港主權移交後,教資會是否會繼續運作,以及採用何種形式運作,均會由新政府決定。基本法中有關這方面的條文如下:

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第一百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學歷承認學歷等政策。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工作目標

鑑於香港身兼華南地區重要都會與商貿中心,以及亞太區和國際金融與服務中心的雙重角色,因此必須擁有充足的高質素和雙語人才,以及發展新科技的原動力;

鑑於香港及世界各地的情況瞬息萬變,因此需要才智兼備、能放眼世界、善於應變及具領導才能的人才,以應付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挑戰;

鑑於香港是個獨特的地方,是不同文化、社會、經濟及商貿制度的匯聚點;

鑑於教資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各自擔當不同而互為配合的角色,並且有需要維持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的優點,和須在財政上及對公眾作出恰當交代;

教資會作為就本港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撥款需要向香港政府提供意見的諮詢組織,在履行職務時,會-

  1. 輔助各院校:

    1. 提供國際認可的合適學術與專業課程,以滿足上述的人力和教育需求;

    2. 進行研究及發展;

    3. 成為地區上卓越的學術中心;及

    4. 進行技術轉移;

  2. 促進各院校互相合作,在籌劃提供高等教育及制定高等教育結構的事項上,諮詢不同教育機構的意見;

  3. 鼓勵各院校在各個範疇爭取卓越成績,包括教學、研究和按院校本身角色和目標進行的其他學術活動,並對院校的卓越表現給予獎勵;

  4. 增進院校各項工作的效率和成本效益;以及

  5. 避免不必要地干預院校的事務,同時顧及教資會和各院校向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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