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責任交代

38.1 正如第4章所述,撥給高等教育的公帑中,逾90%是用於教資會資助院校的。雖然政府部門和這些院校有頗多非正式的聯繫,特別是商討開辦課程或提供訓練以應付某些人力需求;不過,政府和院校直接正式的接觸只限於用地、條例修訂和服務合約等事宜。其餘所有範疇,包括撥款,均由教資會負責或透過教資會處理,儘管政府最終負責訂定學費並制定與公務員薪級表掛鉤的院校教職員薪級表。因此,撥給院校的公帑是否用得恰當、合算,是由院校向教資會交代,再由教資會向政府交代的。


38.2 要向政府及納稅人保證他們的金錢用得適當、用得有效,而且(希望是)用得明智,這最終是教資會主席及成員的責任,但在日常運作中,教資會秘書處有需要承擔這項工作。秘書處全由公務員任職,可算是政府部門,並透過教育統籌司向布政司負責。教資會秘書長是監管員,負責監管差不多所有用來資助各院校的公帑(包括經常及非經常補助金);受資助院校的名單列於第2.2段。


38.3 由於第38.1段所述的責任交代的程序,也由於教資會所扮演的保護角色(見第5.1段),秘書處實際上不僅須解答公眾關於教資會工作的提問,還須回答與各院校有關的問題。教資會秘書長可能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回答立法局提出的問題,或須向教育統籌司簡報情況,以便他代為答覆。此外,有不少詢問是來自政府內部的,而市民和傳媒的詢問亦日漸增多。在這種責任制度下,工作量是相當大的,特別是教資會需要向各院校詳細查詢時。


38.4 教資會採取多項措施監察院校運用整體補助金的情況,其中一項是規定院校每年以劃一的方式(通用數據收集方式)申報有關教職員、學生和財政的資料。教資會會根據已核准的學額、教務發展建議及其他政策準則和指引來審核這些報告,以判斷個別院校有否履行承諾,以及撥款安排是否需要任何修訂。較短期的監察措施是,各院校須定期呈交每月財政報告,供教資會秘書處審核。雖然,為了提高效率,教資會十分認同第4.4段和第5.2至5.7段所述的自由原則,但院校如果有意修改議定的三年期發展計劃,最終仍須向教資會提供合理解釋,才可獲得撥款。


38.5 除了由通用數據收集方式及其他正式報告取得的資料外,教資會每個三年期至少會訪問轄下每所院校一次,以便實地瞭解院校的發展情況,與學生和各級教職員面談,並直接獲得有關教育質素和資源運用成效(這最終是校董會的責任)的一手資料。教資會轄下各小組委員會到院校訪問,雖然各有不同的目的,但都從而增進了對院校的認識。不過,教資會特別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成立了資源籌劃小組委員會,目的是鼓勵院校進行更多以成果為本的規劃和加強成本意識。至今取得的成果包括,一項有關整體質素管理的跨院校計劃和其後為財務處職員提供的訓練,以及教資會打算在一九九七年展開的管理檢討。必須強調的是,教資會(現時只有不足40個職員)無意亦無力進行微觀管理。委員會所關注的是,每所院校都應有適當的資源分配、規劃以及財務管理的程序,不僅讓教資會,更重要的是讓院校內的有關人士能隨時監察,加以檢討。


38.6 教資會資助院校在財政預算的分配及管制方面,大多採用權責下放制。整體補助金在扣除一部分作特定用途後,便會進行分配,所根据的是各學系角逐資源的申請、學系的活動和表現,以及院校的整體政策。每個學系會得到「整筆預算」,即該系的整體補助金。學系的開支預算有時會受到限制,特別是涉及日後的承擔時(例如在聘用教職員方面);但一般來說,學系怎樣運用款項是相當自由的。因此,分配及控制的細節工作通常由有關單位的主管負責,除了本身有財務職員的大學系或學院外,就其他單位而言,這會是相當費時的工作。各學系須就補助金的運用向中央行政部門負責及交代,中央行政部門通常會定期進行財務檢討。


38.7 正式的核數工作是周詳全面的。所有教資會資助院校每年必須提交經獨立核數師審核的帳目。教資會會審閱這些帳目,並會就不尋常或不適當的開支提出質詢。核數署署長有權查閱個別院校和教資會本身的帳目和紀錄,並可以另行提出其他問題。這項正式的財政審核主要是審查開支是否恰當。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非正式的「審核」。教資會與院校之間,以及院校的中央行政部門與各學系之間,都一直進行非正式的審核,以確保既能用合理的成本達到議定的學術目標,同時又能保持高質素。事實上,就高等教育這個範疇而言,真正的責任須由政府、有關諮詢組織和各院校共同承擔;這責任就是應盡力確保第4.7段所述的「審慎持平」態度得以維持,務求卓有成效地滿足香港市民和學術界的渴求之餘,又不失創意。


38.8 至於非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責任交代問題,有關院校的主要工作是向政府和立法局提交上年度工作的周年報告、帳目結算表,以及由獨立核數師編製的報告(職訓局的核數師為核數署署長)。至於樹仁學院,由於是註冊專上學院,所以須備存帳目,供教育署署長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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