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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发展计划研究基础设施拨款

目标:

  • 为建立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在其策略发展范畴的研究能力。

    资格:

  • 颁授经本地评审本地学位课程的本地自资学位院校。
  • 项目负责人:申请表须由院校校长以所属院校名义呈交。
  • 研究团队主管:须为同一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所聘用的全职教学人员,并于资助发放时,与所属院校有一年或以上可续期的聘任合约。同时,须在该院校有八成或以上时间从事经本地评审本地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工作。
  • 有关院校须负责诠释并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所公布的资格规定。
  • 研究团队队员:不设资格规定。任职于同一所或不同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教资会资助大学、其他本地或海外院校或机构的人员,均可担任研究团队队员。

    运作模式:

  • 申请以院校为单位。建议的研究计划须融会贯通教学及符合院校的发展策略。申请须阐述院校将进行的研究题目及计划将如何协助院校发展在这些范畴的研究能力。
  • 研究项目为期最长三年。
  • 每所院校校长可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于每轮「院校发展计划研究基础设施拨款」提交一份申请。研究团队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研究团队主管及合理数量的团队队员组成。
  • 资助金额涵盖一系列支援研究活动的直接费用,例如购置公用器材设备及研究材料、举办研讨会、工作坊及会议、进行交流活动等。
  • 过往曾在「院校发展计划」获得拨款资助的院校,项目负责人须在申请表中提供充分理据说明为何要在「研究基础设施拨款」申请进一步资助,以及计划将如何与过往受资助的项目产生协同效应。
  • 一般情况下,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开始首六个月内不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研究团队主管。
  • 更换项目负责人/研究团队主管须获得研资局批准。

    预期成果:

  • 建立实体的研究设施及/或基础建设;提供研究所需的数据库及电脑设备;因所举办的工作坊、会议或交流活动而制定的研究计划及提升的院校研究能力。

    资助额1

  • 建立研究设施和进行研究活动所涉及的直接开支。
  • 各资助范围获批金额不能互相调拨。

    审核:

  • 审核准则:
    - 以学术价值、能否配合该院校的策略发展范畴和受惠的教学人员数目为评核标准。
  • 属教资会资助大学的自资学位院校必须提出充份理据,以证明因未能透过租用所属教资会资助大学的相关设备,而有需要建立新的基础设施。
  • 每个初步入选的申请,相关研究团队会被安排进行遴选面试。
  • 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进度报告及项目完成报告,以供监察。报告须包括所获资助的主要研究设施及/或器材设备的状况和使用率,以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在项目进行期间及完成后均得到妥善的管理及善用。
  • 监察及评核小组会进行实地考察,以监察项目之实际进度。

    1 院校发展计划「研究基础设施拨款」的资助上限是参照院校的全职教学人员及全职学生数目而设定:

    全职教学人员数目
    资助上限 (百万元)
    ≤ 40
    3 (学生人数 ≤ 50)
    6 (学生人数 ≥ 51)
    41 - 130
    8
    ≥ 13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