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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发展计划协作研究拨款

目标:

  • 为鼓励及协助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进行合作研究,包括涉及两间或以上自资院校1及/或个别院校内不同学科2的合作研究,从而在学术水平、质素、领域及/或进度上提升自资院校的研究成果。

    资格:

  • 项目统筹人/联合首席研究员:须为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所聘用的全职教学人员,并于资助发放时,与所属院校有一年或以上可续期的聘任合约3。同时,须在该院校有八成或以上时间从事经本地评审本地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工作。
  • 有关院校须负责诠释并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所公布的资格规定。
  • 共同研究员:不设资格规定。任职于同一所或不同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教资会资助大学、其他本地或海外院校或机构的人员,均可担任共同研究员。

    1 对于跨院校的研究项目,除了项目统筹人外,项目团队还应至少有一个来自其中一间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的联合首席研究员。
    2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应至少涵盖来自不同学科中的两个不同研究领域。
    3 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教学人员可担任协作研究拨款项目的联合首席研究员。由于研究经费只用作资助自资学位界别,项目拨款不能被转移至教资会界别院校。


    运作模式:

  • 申请人须以项目统筹人身份提出申请,其他联合申请人则被视作联合首席研究员。每名联合首席研究员须有明确、清晰及实质的任务。
  • 研究项目通常为期三年。
  • 「院校发展计划协作研究拨款」不设院校申请限额。研资局鼓励院校先筛选出具高学术水平的申请,才向研资局呈交。
  • 每名申请人可以以项目统筹人身分于每轮「院校发展计划协作研究拨款」递交一份申请。以联合首席研究员或共同研究员身份递交的申请数目则不设限制(惟联合首席研究员需在申请表上申报其所有研究计划或项目,并证明他/她能够充分兼顾每个受资助项目)。
  • 为鼓励颁授本地自资学位院校进行跨院校及/或跨领域的合作研究,没有联合首席研究员的申请将不会被接纳。
  • 支援研究项目所需的各项开支,例如聘任代课老师、购置器材设备、聘任研究助理、交通费用、参与会议或工作坊的登记费用及膳宿津贴、发表研究成果的支出及研究项目的直接费用等,均在考虑之列。为本科生参与研究项目而提供的每月津贴,亦在考虑之列。
  • 一般情况下,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开始首六个月内不可更换项目统筹人。
  • 如项目统筹人转任非教学职位或非本地自资学位界别任何职位,其研究团队及原本所属院校可提名一位来自本地自资学位界别院校而合适的联合首席研究员担任项目统筹人,以便获资助的项目能继续进行,直至完成。在得到研资局批准后,获资助的项目会转移至新任项目统筹人所属院校。
  • 如项目统筹人转任本地自资学位界别内其他院校教学职位,在原校和新校双方同意,并得到研资局的批准下,他/她可将可获资助的项目带往新校。

    预期成果:

  • 一切能引进崭新知识,并可将该等知识转移至教与学、能引起研究界兴趣或对研究界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出版物、专利等。项目统筹人应在申请表中详细阐述研究成果带来的影响。

    资助额:

  • 包括进行研究项目所涉及的直接费用,以及相当于获批项目开支15%的附加行政费用。
  • 每项计划的总资助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5%的附加行政费用)之间。
  • 拨款将会分两个阶段发放予负责统筹的院校(即项目统筹人所属院校)。

    审核:

  • 以研究价值为评审标准,当中包括:
    1. 学术价值;
    2. 计划的长远目标及发展成优势领域的潜力;
    3. 参与研究人员、团体及其院校在项目中产生协同效应的机会;
    4. 建议的可行性,特别在项目管理方面。重要考虑因素包括研究团队能否建立有效的管治架构,以监察协作工作和确保资源得以审慎运用;及
    5. 建议的潜在研究影响,指研究能为学术以外的领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政策或服务、卫生、环境或生活质素所带来实质的贡献、有益的影响、有价值的变化或优势。当中可包括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力的研究,能转化为产品及服务的研究,以及配合重要政策、社区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研究。
  • 每个初步入选的申请,相关研究团队会被安排进行遴选面试。
  • 研究团队须提交进度报告及项目完成报告,以供监察。
  • 监察及评核小组会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项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