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章闡述教資會在一九九五至九八的三年期內曾參與的多項重要發展。

招收非本地學生

在一九九六年十月發表的高等教育檢討報告中,教資會認為香港若要發展一個區域性的教育中心,便必須在香港的教育體制中注入一些國際性元素,從而促進學術與文化交流。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得以健全而蓬勃地發展,有賴注入鮮明的國際特質,當中包括從海外招募教職員和研究生,以及與海外同合作拓展聯合教學與研究事務。有見及此,教資會向政府提出建議,容許各受資助院校在學士學位、研究生修課以及研究生研究等程度增加招收非本地學生。政府已採納教資會的建議。

當有關政策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實施後,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均可額外招收最多不超過已批准的學生人數指標百分之二的非本地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及研究生修課程度的教資會資助課程,並可在已批准的學生人數指標中分配多達百分之二十的教資會資助研究生研究課程學額予非本地學生。在一九九六年的高等教育檢討報告中,教資會建議應批准將這兩項比率分別增至百分之四及三分之一,藉以推動香港成為一個區域性的教育中心。

政府欣然接納這建議。在行政長官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政府正式宣佈,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開始,為促進跨文化學習和交流,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可招收支付標準學費的非本地學士學位及研究生修課課程學生人數,將由百分之二增加至百分之四,而非本地研究生研究課程學生的百分比亦將同時由百分之二十增加至三分之一。

香港賽馬會優秀國內學生獎學金計劃

為響應推行新政策,教資會與香港賽馬會慈善基金達成協議,從預留給政府指定的社區計劃的資助中撥款推行一項試驗計劃。

在這計劃下,教資會將於在總共三年內為每年一百五十名的優秀國內學生提供獎學金。這獎學金將支付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學年開始的三年學士學位課程所需的學費、學術性開支及生活費用。

招生工作於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開始。八間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已與下列十所獲授權頒授博士學位的內地大學達成協議,替受資助院校招收學生。這十所大學分別位於北京、上海、廣東省及江蘇省-

  • 北京大學
  • 清華大學
  • 復旦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華南理工大學
  • 華南師範大學
  • 中山大學
  • 南京大學
  • 同濟大學
  • 東南大學

所有學生均經過一個公平、公開和以精英為本的甄選制度取錄。初步的遴選是根據學生在國內聯合入學考試中的成績,此外亦舉行面試以定出最後招生結果。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學年開始,共有一百三十七名學生成功考取該獎學金,被取錄入讀八間受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學士學位課程。以修讀課程分類的學生人數分佈,表10.1

由於在國內提供的學士學位課程的標準年期有別於香港,因此被成功取錄的考生將接受為期一年的培訓課程。該課程涉及如英語及香港生活等相關科目,藉以讓學生作好更佳的準備,應付在香港修讀的課程。

增加招收研究生修課課程學生

一九九八年首季,香港的失業率創下十五年來的新高,影響及至中等管理階層,導致大學畢業生在尋找工作時面對更多的困難。為了在經濟不景的情況下為大學畢業生提供另一出路,政府遂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公佈,要求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在其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已批准的學生人數指標上,額外招收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研究生修課課程學生人數;換言之,相當於約一千名全日制的學額。然而,政府將不會為院校增加額外的撥款。

雖然教資會原則上支持政府紓緩失業問題的行動,各院校要求政府應同意至少最終補償各院校因招收額外的研究生修課課程學生所引致的額外費用。在本三年期,政府已表示不會在短期內提供額外撥款。無論如何,各院校隨後在沒有額外資助的情況下,增加招收約四百六十三名研究生修課課程學生(高出於學生人數指標約百分之五)。

與其他教育團體的聯繫

教育統籌委員會

自一九八四年成立以來,教資會一向與教育統籌委員會保持密切聯繫。委員會的主席(或於主席缺席時由秘書長代表)是教統會的當然委員。期間,教資會積極跟進政府就教統會建議作出決定及要求的有關工作,如成立教育學院和語文語訓計劃。

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

自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教資會秘書長一直擔任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就有關各受資助院校提供的職前與在職師資教育和培訓事務方面,積極維繫教資會與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之間的密切關係。兩個委員會在分別籌備其師資教育檢討報告之餘,彼此緊密進行磋商,以達致政府要求推行行政長官的施政目標。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政府因應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提出的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正式成立了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 就香港語文教育的需要進行研究;
  • 發展配合這些需要的各項政策;以及
  • 採取連貫而具系統的方法監督和評估該等政策。

謝志偉博士獲委任為常務委員會的主席,而隸屬於政府教育統籌局的常務委員會秘書處也相應成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事務。此外,常務委員會亦從語文基金諮詢委員會接管了管理語文基金的工作。自一九九四年開始,語文基金已撥款一億五千五百四十萬元,資助了一百三十四項計劃,資助範圍如下:

  • 研究計劃;
  • 教學資源材料發展;
  • 師訓課程;以及
  • 語文學習活動與課程。

職業訓練局

教資會及職業訓練局均對香港的副學位程度教育方面提供公共資助。在過去數年間,教資會定期與職業訓練局、城大及理大會晤,就副學位程度教育的未來發展交換意見。在一九九六年二月舉行的會議上,更確認了副學位程度教育在提供專業或職業性課程以配合各種專業及經濟上重要的人力資源需求方面,補充了現時大專教育的不足;同時亦認同不應將副學位課程視作獲取學位教育的踏腳石。各方再次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召開會議,就城大和理大在提供學士學位及研究生課程之餘,同時提供副學位程度教育的重要性分享意見,並認同這兩所大學(城大及理大)透過提供更多的職業性副學位程度課程,在若干程度上對加強其與各行業的緊密聯繫有所裨益。

一九九六年,前教育統籌科委聘一位專家顧問,為職業訓練局進行一項策略性和架構層面的檢討;期間,教資會將受資助提供副學位程度課程的院校(包括城大、理大及教育學院)以及各教資會成員所提出的意見向教育統籌科反映。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教育統籌委員會正對教育制度進行一項全面的檢討,檢討結果將會影響副學位程度教育的未來發展。

職員服務條件

引言

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教務人員及同等職級行政人員的薪級表及其修訂必須經政府正式批准。不過,這制度只限於薪酬表方面,其他薪酬以外的服務條件均毋須經政府正式批准,但必須與政府公務員的服務條件相若。在與公務員制度比較的情況下,各院校或須向教資會就更改職員服務條件諮詢意見。其他所有的職員服務條件是院校的內部事務,唯一要求是服務條件必須與公務員制度相若,並須確保不會優於公務員服務條件。

在一九九五至九八的三年期間,教資會就下列與職員服務條件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房屋福利

一九九八年九月,政府同意及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為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職員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取代現行的宿舍、自行租屋津貼、自置居所計劃以及房屋津貼等福利:

  • 作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或之後新入職而獲取總薪級表第 34 點及以上或同等薪點的職員的服務條件及唯一的房屋福利;以及
  • 作為總薪級表第 34 點及以上或同等薪點,同時符合獲取宿舍/自行租屋津貼的現職職員的另一選擇。

為受教資會資助院校職員提供的居所資助計劃乃根據下列五項準則而釐訂:

  • 確保受教資會資助院校職員的服務條件不會優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
  • 滿足教資會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 減低政府在提供房屋福利的長遠開支;
  • 配合各院校繼續從海外各地招聘職員的需求;以及
  • 適當地利用剩餘的宿舍單位。

為配合各院校在運作上的獨特而必要的需求,當中包括向海外招募職員的持續需求以及在僱用初期以合約方式招聘職員的政策,當局批准各受教資會資助院校為從香港以外聘請而需住宿安排的職員,在其首份不超過三年的僱員合約期間提供大學宿舍(或若未能提供大學宿舍,則只可提供租屋津貼)。然而,這只是院校根據個別情況審議而作出的暫時性和特別的安排,並非屬於居所資助計劃的其中部份和指定的服務條件。

在處理空置的宿舍單位方面,不論個別院校計劃如何運用這些空置單位,政府將收取預先協議來自這些空置單位的部份收入。在這前提下,政府準備與個別院合緊密合作,就公眾的最大利益草擬建議書。由教資會秘書長擔任主席,並由政府及各院校的高級代表參與的工作小組已於近期成立,負責就各院校提交有關處置空置宿舍的計劃或其他用途的建議書,以及空置宿舍對政府收入的重大影響進行審議和提供意見。

統一服務條件

根據公務員制度,受教資會資助院校聘用教務人員及同等職級行政人員時,一般採用兩種不同的服務條件,亦即分為本地服務條件和非本地服務條件。這兩種服務條件的主要差別在於以海外服務條件受聘的人員,有資格領取旅費與行李津貼、房屋福利及海外教育津貼。

一九九三年十月,政府向公務員發表一份諮詢文件。該文件建議實施統一服務條件,取消本地與海外服務條件兩者的差別。為配合政府在公務員行列逐步推行統一服務條件,以期使公營機構的職員以劃一的聘用條款受聘,各受資助院校已展開檢討本身職員服務條件的程序。

在本報告回顧的期間結束時,除城市大學之外,所有受資助院校已實施統一的服務條件,僱用所有新聘職員或為在職人員更新僱員合約。至於城大方面,亦已決定推行統一服務條件。雖然城大將需一段時間方可正式制訂統一的服務條件,然而期間並未曾以海外服務條件僱用任何新聘職員。

公積金計劃

一九九一年,教資會明白部份院校對於本身公積金計劃在財政上的長遠維持能力表示憂慮,並對各院校的公積金計劃展開全面檢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所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共同成立了一個跨院校的劃一公積金福利專責小組,以研究劃一公積金福利的事宜,以及考慮是否推行聯合公積金計劃,引用於新聘僱員。專責小組特別委聘了精算顧問展開有關的可行性研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在考慮到受資助院校職員人數的未來增長、部份院校對其現行公積金計劃作出最新修訂的成效、推行劃一公積金計劃的成本效益與可行性,以及實施強制性公積金法例的適當時機等事宜後,專責小組決議暫不採取聯合行動。

各院校希望等待至政府最後落實強制性公積金條例的附屬法例及實施日期才研究聯合公職金計劃。在強制性公積金條例的附屬法例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實施之前,所有院校已結束或重新組織其界定利益計劃。鑑於各院校已發展其個別的公積金計劃,加上職員的流失率低,專責小組認為不可能和不適宜設立劃一公積金計劃,如早前建議主要引用於新聘僱員。

無論如何,教資會繼續透過各院校每年提交的收入報告,申述償還率、足夠比率及總資助率(包括職員的供款比率)等,監察各公積金計劃的財政狀況,並要求各院校定期對其公積金計劃進行精算評價,同時將知會教資會有關各公積金計劃的任何重組、解除、註冊及取消註冊等事宜。

劃一的大學薪級

一九九零年,教資會向政府建議,對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僱用的所有教職員實施劃一的薪級表。之後,政府在一九九二年七月據此批准將大學的薪級表引用於前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現稱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學院(現稱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浸會學院(現稱香港浸會大學)和嶺南學院(現稱嶺南大學)的「主要從事學位課程程度工作」的教職員。

期間,城大、浸大及嶺南的劃一薪級表機制已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一九九五年四月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完成。而理大則為學系主管保留獨立薪級,以引用於尚未轉換至大學薪級表但據舊有薪酬受聘,以及屆僱用合約中期的學系主管。當這些學系主管的僱用合約完結時,他們多是退休或轉換至新的大學薪級表。數年後,這些學系主管的僱用合約已陸續先後完結,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只剩下一位學系主管領取獨立薪級。預期這獨立薪級亦將於數年內,繼這位學系主管退休而終結。

如第四章所提及,教資會的其中一項建議是將香港教育學院發展成為一間主要頒授學位的教師培訓院校,因此亦有需要對教育學院主要從事學位課程程度工作的教職員實施劃一的薪級表,讓這些職員的薪酬能與其他院校同等職級人員看齊。一份根據政府每年資源分配工作的申請書已提交有關當局,就上述事宜要求額外撥款。(表10.2)

與醫院管理局看齊的服務條件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醫院管理局實施新的僱員薪酬福利計劃,將先前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公務員福利,以現金津貼的形式提供,作為醫管局職員薪酬福利的一部份。為消除中大及港大大部份在公立醫院與醫管局屬下醫生一起執行同類工作的臨床教職員與醫管局同級職員的薪酬福利差距,並且保留人力資源,政府遂於一九九三年通過兩所大學的要求,批准讓合資格的臨床醫療人員享有「與醫管局看齊」的薪酬福利計劃,由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生效。所有由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任職大學的臨床醫療人員,均享有與醫管局醫生同等的薪酬福利計劃。為此,當局已撥出一項指定用途補助金,並於每年結算尚未動用的餘款。在一九九五至九八的三年期間,當局共撥出二億三千九百萬元分配給兩所大學,作為實施「與醫管局看齊」薪酬福利計劃的指定用途資助。

一九九八年三月,醫管局對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刊登廣告招聘的職級,推行一項每月津貼,作為指定彈性津貼的房屋福利。兩所大學亦已對本身臨床教職員的薪酬福利計劃作出同樣的修訂。


 

 

表10.1: 以修讀課程分類的學生人數分佈

- 修讀課程

總數

-
- 人文學 3 -
- 商業 44 -
- 工程學 34 -
- 科學 38 -
- 社會科學 13 -
- 教育 1 -
- 設計 3 --
- 法律 1 -
- 總數 137 --


繼續

表10.2: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劃一大學薪級表

- - 薪級表支薪點 薪酬 -
- 助教 / 導師 - $25,300 $28,750 -
- 綜合助理講師 / 講師 B1-B7 (關限) B8-B15 $31,730 $72,780 -
- 高級講師 / 教授 A1-A10 $67,685 $93,810 -
- 教授 - - -
-

最低

- $96,615 -
-

平均

- $119,505 -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