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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有三个结论。第一,律师职业对建设法治和规范政府权利而言是一个进步的力量。一部分律师对中国的法制、人权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表现出深度的关注。面对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及商业权利的滥用,律师开始运用法律的工具来捍卫公共利益。他们通过诉讼的途径把社会上的不满和纠纷引导至法律规范和制度之内,并通过法律在个案中的适用来促进政治的改变。同时,律师也通过与民间组织和媒体的合作影响民意,并通过民意影响政策的制定。

第二,从事公益的律师有政治上积极和行动中激进的倾向。一旦从事公益法律事业,律师均会积极投入社会和法律的宣导与推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关键的组织作用。在从事公益诉讼之初,律师主要是针对较为温和的社会经济权利问题进行诉讼和抗争,并在许多的案件中取得一定的成效。在成功的激励下,部分律师开始受理政治较为敏感的案件,并逐渐从法律的领域走向政治的领域。在这样一个从政治边缘到政治中心的转移过程中,律师也会发现自己在超越律师的职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介入越来越多的敏感案件,涉及更深层的政治问题及参与更激烈的抗争,律师对政治的批判也越来越直接和尖锐。 

 

 
傅华伶教授 (右) 及高礼文教授

第三,政权对律师的影响和挑战的容忍是有限的。政治改革的速度和应对新问题的能力远低于律师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诉求。一个残酷的现实-在制度微变或不变的情况下,律师激进的过程便会加速。本质上,基于诉讼的策略难以在威权体制之下改进法治的状况。虽然政权会容忍甚至宣导法治的发展以提高经济效力;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以及增加政府的合法性。但在法治的发展影响或动摇政权时,政权会作出强而有力的反击。

 

傅华伶教授
香港大学
法律系
hlfu@hk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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