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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研究有三個結論。第一,律師職業對建設法治和規範政府權利而言是一個進步的力量。一部分律師對中國的法制、人權和政治體制的改革表現出深度的關注。面對社會的不平等和政治及商業權利的濫用,律師開始運用法律的工具來捍衛公共利益。他們通過訴訟的途徑把社會上的不滿和糾紛引導至法律規範和制度之內,並通過法律在個案中的適用來促進政治的改變。同時,律師也通過與民間組織和媒體的合作影響民意,並通過民意影響政策的制定。

第二,從事公益的律師有政治上積極和行動中激進的傾向。一旦從事公益法律事業,律師均會積極投入社會和法律的宣導與推動,並在這個過程中起到關鍵的組織作用。在從事公益訴訟之初,律師主要是針對較為溫和的社會經濟權利問題進行訴訟和抗爭,並在許多的案件中取得一定的成效。在成功的激勵下,部分律師開始受理政治較為敏感的案件,並逐漸從法律的領域走向政治的領域。在這樣一個從政治邊緣到政治中心的轉移過程中,律師也會發現自己在超越律師的職業。隨著時間的推移,律師介入越來越多的敏感案件,涉及更深層的政治問題及參與更激烈的抗爭,律師對政治的批判也越來越直接和尖銳。 

 

 
傅華伶教授 (右) 及高禮文教授

第三,政權對律師的影響和挑戰的容忍是有限的。政治改革的速度和應對新問題的能力遠低於律師和其他社會力量的訴求。一個殘酷的現實-在制度微變或不變的情況下,律師激進的過程便會加速。本質上,基於訴訟的策略難以在威權體制之下改進法治的狀況。雖然政權會容忍甚至宣導法治的發展以提高經濟效力;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以及增加政府的合法性。但在法治的發展影響或動搖政權時,政權會作出強而有力的反擊。

 

傅華伶教授
香港大學
法律系
hlfu@hk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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