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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會資助院校補助金

教資會給予資助院校的撥款,分為經常補助金非經常補助金

經常補助金用於院校的學術活動及有關的行政工作,而非經常補助金則用以資助大型工程項目及較小型的校園改善工程。

(A) 經常補助金

2009年1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教資會資助院校在2009╱10至2011╱12的三年期經常撥款,獲核准予資助院校之經常補助金總額為339.92億元。這筆款項包括整體補助金和指定用途補助金。

經常補助金一般是以三年期的方式發放,以配合學術發展計劃的周期,並主要以整體補助金撥款的形式撥予院校,使院校可靈活運用這筆款項。撥款一經批准,各院校可自行決定如何妥善利用所得資源。各院校的補助金額,大致按既定撥款公式計算。整體補助金分為三個部分:

教學用途撥款

教學用途撥款是根據學生人數、修課程度(即副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研究院修課課程和研究院研究課程)、修課形式(即兼讀和全日制)和學科等因素計算。有些學科由於需要特別設備或實驗室,或須佔用教職員較多時間,因此成本較高。由2005╱06至2007╱08這三年期起,按概括學科類別劃分的相對成本加權數值分為三個組別,詳情載於表一。

研究用途撥款

研究用途撥款基本上與從事研究工作人員的質素及數目和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成本掛鉤。透過研究評審工作,教資會可釐定每個成本中心內活躍於研究工作人員的數目,並評審同一院校內不同成本中心的研究表現。

 

專業活動用途撥款

專業活動用途撥款是用以支持全體教學人員均應參與但不納入研究評審工作範圍內的專業活動。這些活動包括社區服務或就社會或專業問題提供意見。撥款額按教學人員的數目計算。

 

表一:按物價劃分的學科類別的相對成本加權數值

撥款公式計算所得的結果,是教資會評核院校經費需要的重要參數。不過,教資會擬定其最後撥款建議時,亦會考慮個別院校的特殊因素,視乎情況作出公式以外的調整。

在整體補助金制度以外,教資會還向院校發放有特定目標的指定用途補助金,例如研究用途補助金、供進行知識轉移活動的補助金、卓越學科領域計劃補助金和中央撥款項目補助金。

除非指標學費水平有變、政府推出新措施或公務員薪酬有任何調整,否則,經常補助金額一經釐定,在有關三年期內不會更改。由於公務員由2010年1月1日起減薪,政府亦按慣常安排相應下調2009╱10學年的補助金額約1.65億元。


教資會經常補助金周期的圖解說明

財務報告和監察

教資會資助院校是獨立的法定機構,各自受有關條例規管。院校在設計課程、甄選學生和招聘員工,以及內部調配資金方面,均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權。教資會尊重院校分配和管理內部資金的自主權,但亦採取負責任和具透明度的方法,確保院校妥善和有效地運用公帑。

為了讓院校在財政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教資會主要以整體補助金形式資助院校。整體補助金以整筆撥款方式,為院校提供資助期間(通常為三年期)所需的資源。教資會並無指定院校應如何運用這筆款項,唯整體補助金必須用於「教資會可資助活動」 的範圍內,同時遵照核准學生人數指標提供學額。整體補助金的確實金額須於有關資助周期開始前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此後,院校全權決定和負責如何妥善適當運用補助金。

院校須交代未動用的公帑

院校可備存部分經常補助金作一般儲備金,以應付日後新的發展需要。有關儲備金上限為該三年期獲批的經常補助金總額(除指定用途補助金外)的百份之二十。超逾該上限的一般儲備金須退還教資會。一般儲備金與整體補助金的運用均受到相同的規則規管。至於指定用途補助金,在財政年度或核准資助期結束後如有餘款,須悉數退還教資會。

院校定期向教資會提交財務報告

我們要求院校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提交年度報表,匯報教資會各項撥款的使用情況。另外,各院校校長亦須每年向教資會呈交一份責任證明書,確認經教資會批撥的公帑按照院校與教資會議定的規則和指引使用。

院校的財務狀況須按專業會計準則記錄並經外聘核數師審計

院校須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教資會採納的建議會計準則指引(如適用),妥為保存會計記錄。院校每年亦自行安排外聘核數師,按審計業界普遍採用的核證準則,審核財務報表和年度報表。為確保公帑運用得宜,院校亦須接受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教資會經常關注資助院校的財務狀況,並會不時向院校查詢有關教資會界別的財務事宜。

(B) 非經常補助金

教資會以非經常補助金資助院校為教資會核准的活動而進行的基本工程項目。這些工程項目是透過基本工程計劃及改建、加建、維修及改善工程計劃,每年向政府申請撥款。詳情請參閱「工作摘要-工程項目」一章。

財務報告及監督

非經常補助金來自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是政府基本工程計劃的一部分。院校在處理公帑資助的工程計劃時,必須遵循基本工程計劃內有關開設及管理工程項目的程序。對於獲得非經常補助金的工程計劃,院校須承擔這些工程的全部責任,並作出交代。院校須嚴格確保工程支出不會超越核准預算費及核准工程範圍,即立法會就逾2,100萬元的基本工程項目核准的工程範圍,以及教資會就工程費用不超過2,100萬元的改建、加建、維修及改善工程項目核准的工程範圍。

院校須確保有一套合適的成本監控制度,管理公帑的使用,以確保其公帑資助工程計劃在合乎經濟原則、高效率及有效的大原則下完成,並確保公帑用得其所。院校應參考適用於公共基本工程的最新政府規則及規例,制訂適當的採購程序,處理公帑資助的工程項目。

我們會按月向院校發放工程項目的核准資金。工程項目完成時,院校須向教資會提交決算賬目,並將結餘或未經批准的支出退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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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