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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会就受教资会资助院校解雇员工程序所发表的声明

就最近有关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解雇员工程序, 以及各院校在学术研究及教学两者的取舍的报导,教资会现发出以下声明:

  1. 教资会尊重各法定专上院校处理学术及人事管理等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八所受教资会资助院校全部都有各自的规例规管着院校员工的聘任、升 迁、解雇及其他员工事宜,和与此有关的上诉程序。这些程序均已在各院 校的雇员手册或通告中清楚列明。部分院校更将它们载入内联网,供所有 员工查阅。各院校校董会辖下有关的委员会亦可审议有关人事事宜。这些 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由非院校员工出任的校董。

  2. 八所院校的校董会均依照其院校的有关条例规定所成立。他们有责 任检讨及在如有需要的情况下修订现行机制,以确保及促使这些机制具透 明度、公平及合理。

  3. 因为这八所院校的创校和发展历程不同,亦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历史, 所以他们处理这些员工事宜的机制虽然大体一致,但并不一定完全相同。 各院校条例确保了校董会成员的组成将均衡地包含各阶层的人士,如透过 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学生代表、大学管理层、和具良好公职纪录的学术 、商界和专业人士等。因为现时已有法定的校董会处理员工事宜,所以没 有需要,也并不恰当,为此设立另一个法定团体。

  4. 一如其他地方,香港的高等教育院校均以教学为其首要使命。近年 来,因为学术研究成绩越来越受重视,部分人士认为教学与学术研究两者 的平衡似乎有些改变。教资会虽然赞同各受资助院校应推广研究文化,但 并不认为研究工作比教学工作重要。事实上,教资会一向视研究是辅助教 学工作的重要辅助工具,并非教学的替代品。教资会已设立一些机制以求 确保各院校可延续及进一步促进良好的教学质素,例如拨出语文培训补助 金和教学发展补助金,及进行教与学质素保证过程检讨等。


教资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