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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研究資助局聯合科研資助基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香港研究資助局聯合科研資助基金
2020/21年通告

目的

本計劃是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及香港研究資助局(研資局)協議成立,目的是在兩地優勢互補的基礎上,促進內地與香港研究人員或隊伍在學術研究上的合作。基金委與研資局同意,本計劃資助由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科研人員聯合提出的研究計劃,以及兩個在港舉行的會議項目。重點資助的領域為信息科學、生物科學、新材料科學、海洋與環境科學、醫學科學及管理科學。

2. 研資局已預留共3,500萬港元,供20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香港研究資助局聯合科研資助基金的香港申請者申請。


甲. 研究項目

申請資格

3. 香港首席研究員應完全符合研資局優配研究金的申請資格。(請瀏覽研資局網頁,參閱優配研究金申請表格填寫說明「GRF2」第II部分第7(a)段。< http://www.ugc.edu.hk/eng/rgc/funding_opport/funding_schemes/form.html>>)已獲本計劃資助並在進行中的合作研究項目的首席研究員,不能再向本計劃遞交新的申請書,除非有關的香港及內地首席研究員已在初步申請的截止日期前分別向研資局及基金委遞交該項目完成報告。如果該首席研究員只以非首席研究員身份參與其他項目的申請,則不受上述條文限制。此外,香港申請者亦須查閱基金委的相關規定,以確定其「香港首席研究員」的身份符合基金委的規定。

4. 內地申請者應向基金委查詢以確保申請者符合項目的申請資格。

5. 內地和香港以外地區的研究人員可以作為內地或香港一方的成員,參與本計劃。


資助

6. 本計劃旨在資助為期四年的研究項目。香港申請人可就研究項目申請不超過125萬港元(不計附加行政費用在內)。內地申請人可就研究項目向基金委申請最多100萬元人民幣資助(不計附加行政費用在內)。

7. 研資局撥款的使用範圍是:

  • 香港研究員聘請研究及支援人員;
  • 購買在香港的器材;
  • 一般支出包括與研究直接有關的消耗品;
  • 內地合作者來港接待費用;
  • 香港研究人員及研究課程研究生往返內地的旅費;及
  • 香港研究人員及研究課程研究生參與國際會議的補助金。
  • 8. 基金委撥款的使用範圍是:

  • 研究經費;
  • 香港合作者前往內地的接待費用;
  • 內地研究人員往返香港的旅費;
  • 其他基金委認可的開支。
  • 9. 研資局與基金委將分別向香港及內地獲資助的合作者發放撥款。兩地撥款只可在當地使用。


    申請程序

    10. 所有申請應由香港和內地的研究合作者在下述各個截止日期前同時提交。香港申請者應向所屬大學查詢有關內部截止申請日期。逾期申請將不獲處理。

    11. 香港申請者需經所屬大學向研資局申請,而內地申請者則需向基金委的港澳台辦公室申請。內地申請程序請參考基金委網頁<http://www.nsfc.gov.cn>。

    12. 兩地申請者必須確保他們分別提交的申請書能提供足夠和一致的資料,供評審之用。如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例如資料嚴重不足,以使評審無法進行)或有欠一致/準確,有關申請會被取消資格。項目必須有一致的起止日期。所有獲2020/21年度計劃撥款的項目必須於2021年1月1日開始。

    13. 兩地的初步建議書,必須由當地的申請者提交。香港申請者須提交一份初步建議書及其軟複本一個(每個項目不超過2MB),於2020年2月14日下午5時或以前經由所屬大學的研究辦事處送達研資局。他們亦須在2020年2月24日或之前向研資局提交內地合作者向基金委提交的初步申請書複印本一份和其軟拷貝一個。香港申請人須採用研資局指定的初步建議書表格NSFC/RGC 1a(12/19)填寫申請書,並由兩地合作者共同簽署方為有效。每份初步建議書不可多於三頁A4紙,即六版內包括所有附件與參考資料(不計大學批註)。為公平起見及保持一致,申請者須按照以下研資局標準格式填寫申請書。 如不符合建議書格式及/或頁數限制,是項申請將會被取消資格。

      字型: Times New Roman
      字型大小: 12
      邊距: 每邊2.5厘米
      行距: 單行間距

    14. 研資局與基金委會共同選出可進入下一階段的項目。研資局將於2020年4月底前通知入圍的香港申請者提交具體建議書。

    15. 向研資局遞交具體建議書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中旬。香港申請者須經所屬大學向研資局提交一式兩份具體建議書及其軟複本一個(每個項目不超過5MB),建議書須採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香港研究資助局聯合科研資助基金具體建議書表格」樣式,並包括兩地申請者合作協議書。

    甄選

    16. 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兩地優勢互補的程度和為年青研究人員提供培訓的機會是主要的考慮因素。若兩份建議書在學術質素上表現相若,學科平衡亦會成為甄選條件之一。

    17. 基金委和研資局將對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學者評審。然後由雙方代表組成的聯合評審委員會進行最終評審;根據協商一致議定的原則,決定資助的項目。


    結果公布

    18. 評審結果將於2020年10月底前公布,結果亦會上載於研資局網頁。


    監察和評核

    19. 獲資助研究項目的香港首席研究員須經所屬大學向研資局提交中期進度報告及項目完成報告,以供監察和評核。在審視中期進度報告及項目完成報告時,雙方合作的程度為考慮要素之一,故此首席研究員須在報告研究成果時提供雙方合作的實質證據。提交中期進度報告及項目完成報告的詳情會在公布結果時通知獲選項目的香港首席研究員。


    條件

    20. 基金委和研資局將不會負責超出研究項目獲撥款數額的支出。

    21. 基金委和研資局將不會對獲撥款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險,亦不會容許資助金作購買保險用途。申請者必須就這方面自行作出安排。基金委和研資局將不會對研究員進行的任何探訪及活動負上責任。

    22. 研資局的政策是不對受資助的項目的研究成果要求享有知識產權,研究人員及其合作者應與有關大學及單位在開始合作前就未來研究成果的擁有權達成共識及作出安排。

    23. 基金委和研資局會選出部份受資助的項目作實地視察,由首席研究員及其團隊就其工作進度作簡報。有關日期及安排將另行事先通知獲選的研究項目。

    乙. 會議項目

    申請資格

    24. 香港的首席研究員或香港團隊內的共同研究員應完全符合研資局傑出青年學者計劃的申請資格(請參閱傑出青年學者計劃申請表填寫說明「ECS2」第II部分第7(a)段,該說明已上載研資局網頁:http://www.ugc.edu.hk/eng/rgc/funding_opport/funding_schemes/form.html)。進行中的合作研究會議項目的首席研究員不得遞交新的申請,除非香港的首席研究員在申請的截止日期前已向研資局遞交上次獲批會議項目的項目完成報告。不過,只要並非以首席研究員身分,該員可參與新的合作研究會議項目的申請。每名首席研究員在每次計劃只可遞交一個會議項目。

    25. 香港的首席研究員應與內地的合辦人合作,而該合辦人須符合基金委指明有關年青學者的資格要求。有關基金委要求的問題,請以電郵向基金委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電郵地址:gat@nsfc.gov.cn)查詢。

    資助

    26. 本計劃旨在促進香港和內地相類領域的青年研究員通過發表其近期及未公開的研究工作,發展新的合作。計劃會甄選兩個擬在香港舉行的會議給予資助,一個屬理科範疇(即生物學與醫學、工程學及自然科學),一個屬非理科範疇(即人文學及社會科學以及商學)。

    27. 研資局的撥款會為擬於香港舉行為期兩天或三天的會議提供資助。有關會議/工作坊應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舉行。每個會議可向研資局申請的補助金最多為250,000港元。

    28. 研資局的補助金是用以支付內地客席講者來港的旅費和食宿開支,以及舉辦有關活動的直接開支,例如預訂場地、製作會議/工作坊材料等。膳食開支則不包括在內。 獲資助的會議項目負責人,必須向其大學校內、外青年學者多作宣傳,以期達致廣泛參與。

    申請程序

    29. 每個會議均須由香港的首席研究員和內地的合辦人合辦。香港的首席研究員負責活動的整體統籌工作,而內地的合辦人則協助籌劃主要議程,例如建議客席講者的人選。會議內容可包括內地和本地客席講者介紹正進行的研究工作;本地博士後研究員和研究院研究課程學生展示其現時工作;及/或有興趣的本地人士參與體驗新技術的活動。

    30. 香港和內地的申請者均有責任確保在其申請書提供足夠且一致的資料,以供評核。如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例如資料嚴重不足,以使評審無法進行)或有欠一致/準確,有關申請會被取消資格。

    31. 申請書須經所屬大學的研究辦事處於2020年2月14日下午5時或之前送達研資局。申請者應向所屬大學的研究辦事處查詢內部遞交限期。請申請者就每宗申請遞交以下文件的軟複本(每宗申請不超過2MB)及硬複本一式兩份:

      (1) 申請表(應按照「會議補助金申請表格」(NSFC/RGC 1c)製備),並由兩地的合作者共同簽署;

      (2) 由各客席講者(即內地及香港)撰寫在擬辦會議上所介紹內容的摘要、現時對所演說題目領域的了解,以及最新研究結果及其重要性,篇幅為半頁;以及

      (3) 就每名客席講者提交一頁A4紙(最多400字)的履歷,當中包括姓名、學歷、之前擔任的學術崗位(連日期)及現時擔任的職位(註明申請人是否來自海外的客座學者)、以往的相關研究工作、發表論文記錄(包括最近五年五項最具代表性的發表及最近五年以外(最多十年)五項具代表性的發表)及其他資料,包括與研究有關的獎項、顧問經驗簡介、從事評審其他補助金申請及專利的工作、曾督導的博士論文等。

    32. 香港申請者可參考申請表附錄所載的範本擬備有關履歷。

    甄選

    33. 主要的考慮因素包括主辦人、合辦人和客席講者在研究界的地位、本地與內地研究員和學生在大學內和大學之間的參與程度,以及香港與內地研究員從事新的/較長期研究合作的機會。

    34. 研資局會根據其評審機制甄選擬資助的會議項目。

    結果公布

    35. 會議項目的評審結果將於2020年4月底前公布,亦會上載研資局網頁。

    監察和評估

    36. 獲資助會議的香港首席研究員須在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經大學向研資局遞交項目完成報告,以供監察和評核。有關匯報要求的詳情會在撥款結果公布時通知獲選的申請者。

    條件

    37. 會議的參加者(包括客席講者)應包括香港與內地的研究員。香港的首席研究員應確保最少50%的香港參加者(包括客席講者)為教資會資助大學的助理教授職級人員,而50%的內地參加者(包括客席講者)應符合基金委指明的年青學者的資格要求。有關基金委要求的問題,請以電郵向基金委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電郵地址:gat@nsfc.gov.cn)查詢。

    38. 研資局不會負責任何超出項目獲批撥款數額的開支。

    39. 研資局和基金委不會對有關會議提供保險,亦不會容許以補助金作購買保險用途。申請者必須就這方面自行作出安排。研資局和基金委不會對研究員進行的任何探訪及活動承擔任何責任。

    40. 研資局和基金委可能會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獲資助的會議。有關日期及細節安排會另行事先通知獲選的會議項目。

    查詢

    41. 香港申請者的任何查詢,應先與所屬大學的研究辦事處聯絡。各大學有關負責人的聯絡資料如下:

    孫少玲女士
    香港城市大學
    九龍塘達之路

    電話 : 3442 6832
    傳真 : 3442 0136

    馮小燕女士
    香港浸會大學
    九龍塘窩打老道

    電話 : 3411 7941
    傳真 : 3411 5133

    林小波女士
    嶺南大學
    屯門青山道

    電話 : 2616 7683
    傳真 : 2591 9618

    石宛霖女士
    香港中文大學
    沙田

    電話 : 3943 5544
    傳真 : 3942 0993

    方如柔女士
    香港教育大學
    大埔露屏道

    電話 : 2948 7708
    傳真 : 2948 7697

    楊美娜女士
    香港理工大學
    九龍紅磡

    電話 : 2766 4046
    傳真 : 2355 7651

    梁鳳儀女士
    香港科技大學
    九龍清水灣道

    電話 : 2358 6946
    傳真 : 2358 1541

    凌琪女士
    香港大學
    香港薄扶林道

    電話 : 2859 1181
    傳真 : 2803 0558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