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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會就受教資會資助院校解僱員工程序所發表的聲明

就最近有關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解僱員工程序, 以及各院校在學術研究及教學兩者的取捨的報導,教資會現發出以下聲明:

  1. 教資會尊重各法定專上院校處理學術及人事管理等內部事務的自主權。 八所受教資會資助院校全部都有各自的規例規管著院校員工的聘任、升 遷、解僱及其他員工事宜,和與此有關的上訴程序。這些程序均已在各院 校的僱員手冊或通告中清楚列明。部分院校更將它們載入內聯網,供所有 員工查閱。各院校校董會轄下有關的委員會亦可審議有關人事事宜。這些 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由非院校員工出任的校董。

  2. 八所院校的校董會均依照其院校的有關條例規定所成立。他們有責 任檢討及在如有需要的情況下修訂現行機制,以確保及促使這些機制具透 明度、公平及合理。

  3. 因為這八所院校的創校和發展歷程不同,亦各有不同的背景和歷史, 所以他們處理這些員工事宜的機制雖然大體一致,但並不一定完全相同。 各院校條例確保了校董會成員的組成將均衡地包含各階層的人士,如透過 選舉產生的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大學管理層、和具良好公職紀錄的學術 、商界和專業人士等。因為現時已有法定的校董會處理員工事宜,所以沒 有需要,也並不恰當,為此設立另一個法定團體。

  4. 一如其他地方,香港的高等教育院校均以教學為其首要使命。近年 來,因為學術研究成績越來越受重視,部分人士認為教學與學術研究兩者 的平衡似乎有些改變。教資會雖然贊同各受資助院校應推廣研究文化,但 並不認為研究工作比教學工作重要。事實上,教資會一向視研究是輔助教 學工作的重要輔助工具,並非教學的替代品。教資會已設立一些機制以求 確保各院校可延續及進一步促進良好的教學質素,例如撥出語文培訓補助 金和教學發展補助金,及進行教與學質素保證過程檢討等。


教資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日